在派出所询问记录上只签字没按手印,能生效。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做询问笔录后,应该要求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内容并在每页笔录上签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都会要求被询问人在签名的同时按手印。
但按手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确认该笔录系被询问人本人亲自确认。如果被询问人只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而没有按手印的,对询问笔录本身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正常情况下,派出所确认笔录内容既要求有个人的手印,也要求有个人的签字。
但是有时候执行的并不是特别严格。站在法律层面和我们签
合同是类似的,合同上不管有没有我们自己的手印,只要自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那么合同就会有法律方面的效力。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自己在派出所所说的每一句话,确保其真实有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