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无法再忍受单位这种行为。请问单位的行为是否违背劳动法呢?是的话,能否给我指出具体的法规,并教我怎样去争取回我们应该得的权益!
更新时间:2006-03-16 09:43:40
问题描述:
我2003年毕业,现为一名教师,和单位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当时签定合同时,条款这么说:工资1500/月(含三险一金),当时也对这点提出问题,但是领导的解释是这些每月也就一百多点。结果这近三年来,我们一直由自己全部交纳,第一年除住房公积金外,每月扣除275元,第二年除住房公积金外每月扣除334元,今年每月扣除404,理由是我们已经是中学二级职称,扣除标准应该提高,可是工资一直没长,拿到手里的越来越少。近日我们查看本地区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纳为职工月工资的百分之27,其中单位交纳百分之24,个人缴纳百分之3,结果我们是个人缴纳百分之27,每月比其他职工多交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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