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能否要回此房的使用权。谢谢!
更新时间:2006-03-02 19:24:00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8月判决离婚,婚前我所私下购得的单位福利住房判由其及孩子使用。但是离婚至今其一直未居住使用,并于2005年11月将此房租给社会闲杂人员##,婚前购得的位于我单位的房子属于我单位另一职工,产权至今未过渡到我的名下,用于购房的房款是以我个人名义贷款,判决时以产权不明而这部分债务未作处理。现在是我每月要支付用于购房的贷款及利息,而我无处居住(租住),对方又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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