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要求是林场方面要已书面形式承认更换后的法人,我们怎样才可以做到呢,我们用什么作为条件呢,我们这样是不是属于违约行为。林场方面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林场方一直坚持这样我方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吗?
更新时间:2006-03-31 13:37:47
问题描述: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为我解答问题案情:我们是一个农村山区的农民,当地有个林场原来是国营的,因为需要一笔资金要将林场租赁给另一方,当时有多方要求租赁,因为我村在当地是一个较大的村,经过全体村民的走访和争取后,林场租赁给了我村的村民,租赁期限是30年,共同266股出资租赁。租赁时是由一个人以个人名义做为乙方和林场方签订的合同的,如果单从合同上看就像是一个人出资租赁的一样。(实际上有200多名股东合资租赁的),租赁后为了便于管理,成立注册了公司(公司未制定任何章程),法人代表就是签合同的乙方。也是该公司的董事长。至今已经经营三年了。由于董事会的人贪污非常严重,管理混乱。严重的滥砍滥伐林场木材已构成犯罪。三年来该董事会从来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也未公开过任何帐目。股东们经过多方努力召开了股东大会,要求更换法人。董事长也在大会上宣布不在担任董事长一职,以后谁做由大家选举产生,广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产生了新的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股东也已签字。原董事长虽然口头上说是不在担任,但他拒绝交出任何书面文件(包括合同,执照,帐目等),新任董事长未得到工商部门和林场方面的认可也无法行使其职责,整个林场处于瘫痪状态。原董事长与林场方面关系又非同一般,林场方面一直在维护原董事长的行为并不想将其更换下来。林场方面的说法是这样:至于公司的事情他们可以不去过问。但是要换法人代表就不同意,如果更换属乙方违约,可按违约条款处理,也就是明为同意,实为阻挠公司方更换法人代表,林场方表示,我们是与原法人签订的合同,我们只承认他,以后有事情还是找他。如果你们不让他继续担任他们有权收回林场。问题关键就是在于合同的乙方是以自然人名义签订的,从合同上并看不出是个集体性质的公司,唯一的凭证就是的原董事长发给大家的一张证明是出资者的条子。和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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