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还款后是立即解除。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
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若无能力偿还债务,其义务仍需履行。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不是免除债务的合法理由,对于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当申请执行的条件重新具备时,也就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和基本生活费用不会被执行,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