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应在收到商品后开始计算,并在签收货物后的7天内提出退货申请。如有准确签收时间,则以该签收时间后的168小时为7天;如签收时间仅有日期,则以该日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
2.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以下商品除外:
a.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b. 鲜活易腐的商品;
c.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d. 交付的报纸、期刊。
3.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4.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5.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6. 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