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货车报废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1、营运货车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旅游客车报废限10年;
(2)营运非租客车报废限10年;
(3)轻货、货车报废限10年;
(4)微货、19座租车报废限8年。
2、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二、怎样认定车辆属于报废车
1、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重、中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各类型客车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0万公里。
5、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6、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7、其它车辆使用10年。
8、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9、车型巳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10、汽车长期使用,油耗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
11、经修理和调整仍得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12、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