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龄,即指个人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具体来说,工龄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的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对于
解放前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的特殊情况,需有确实证明方可连续计算本企业工龄。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过,但曾被迫离职又回归本企业的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且经过工会小组讨论和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归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到国内外学习的工作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对于解放前经同样途径学习业务的情况,学习期间不计入工龄,但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四、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而被调派到其他企业的工人职员,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若被遣散后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回归本企业工作,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在企业转让、改组或合并后仍留企业的原有工人职员,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应连续计算本企业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回归原企业的工人职员,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因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的工人职员,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