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意外伤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 植物生存状态。
b)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赔偿规定: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等后续治疗费,可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计算方式包括实际减少的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和期限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等相符。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外地治疗不能住院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影响就业的,残疾赔偿金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