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签定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请问如果我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提前60天通知公司,60天的期限如果到期,如果没有人来接管我的工作,我能否离开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要不要支付给公司,手头上的工作没有完成(非个人
更新时间:2006-02-23 21:58:31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现在期限未到,我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知道就公司跟我签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摘录)如下:1、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2)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A因工作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未完成工作交接而离开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C甲方招聘接手乙方工作人员的费用2违反本合同的责任(1)赔偿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前一年年薪的30%(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的损失计算,赔偿范围包括:(空白)3双方其他约定的事项(1)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确保甲方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后方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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