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流程
1. 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2. 逾期未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员工因工负伤的,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等。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 员工因工死亡的,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
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等。
### 二、受理流程
1. 工伤保险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不全,会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2.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并出具《收文回执》给申请人。
### 三、补偿流程
1. 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员工,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
2. 如工伤医疗费和各项补偿额累加超过业务经办人员被授予的审核权限时,经办人员需逐级呈报相关上级领导核准。
3. 经逐级核准后,经办人员给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打印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偿付核定单》,并通知财务部门将偿付金额转账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员工。
4. 伤残等级为1~4级的非深圳户籍员工,如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经书面申请,工伤保险部门可与其签订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