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妹夫意外死亡的事情我方是否要负什么责任?已经支付的3万圆安葬费用是要算我妹妹支付还是算我父母支付?第二:我妹夫公司要退还的10万圆预付款到底应该还我父母的债务还是作为我妹妹和妹夫的公有财产呢
更新时间:2006-02-22 12:20:36
问题描述:
2006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三)我的妹夫来我家拜年,因为吃饭时饮酒过度发生呕吐,呕吐过程中因呕吐物品倒进气管导致窒息,经120抢救无效死亡.1月31日晚上我妹夫家父母赶到我家后,应他们的要求拨打了我家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报案.民警赶到现场以后,我妹夫的父母和长辈要求对我妹夫的死因进行调查.民警答复第2天将由县刑警大队的法医来进行法医鉴定.2月1日下午法医赶到现场以后,因我妹夫家父母和长辈觉得事情确实纯属意外不必要再在死亡原因上调查,就向法医提出不需要对我妹夫的死亡原因再鉴定的要求.法医就回去复命了.事情到这里就只剩下安葬和其他一些事情的处理了.2月1日晚上我们双方就安葬费用达成协议,我方一次性支付我妹夫的安葬费用30000圆整.(期间我妹夫家里来的人一切开销:如车费等,我妹夫的棺木等费用均由我方支付了.)2月1日晚我妹夫的遗体被装运回他家里.我妹妹和妹夫是大学时期的同学,2002两人一届毕业后都在宁波市工作.2003年11月份两人开始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6月25日注册结婚.在宁波期间,我妹夫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2005年其公司开发修建的房产对内部人员有优惠政策,于是两人商议借款买房.2005年9月份我妹妹向我父母借款10万圆整,并于2005年9月28日向我妹夫公司交了10万圆预付款.由于该公司按照我妹妹和妹夫所买房产的价值(584259+2960)而规定预付款不得少于40%,那么预付款应当要20多万,2005年11月18日我妹夫又向其公司借款11万圆交付预付款.其他款项打算用我妹妹的公积金向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我妹夫死亡以后我妹妹和我妹夫的父母一致认为已经无能力再买房.所以向我妹夫原来的房地产公司提出退房要求.该公司领导研究后答复可以退房.要求是我妹夫向该公司所借11万圆该公司将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剩下的10万圆预付款该公司退还.在这10万圆预付款到底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我妹妹和我妹夫的父母意见发生分歧.我妹夫的父母认为这个款项应当作为我妹夫的遗产分配.而我妹妹认为这个款项也是向我父母所借的,应当归还给我父母.在2006年1月9日,我妹妹和我妹夫还一起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金3万圆,其中我妹妹出资1.8万圆,我妹夫出资1.2万圆,公司法人代表为我妹妹.基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很可能借助法律渠道帮助的情况下我向张律师咨询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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