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公司任职2年零4个月,第一年的合同(从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和第二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上签署的职位都是文员,而实际工作的内容则是出纳兼文员,第三年合同没有签,
更新时间:2006-02-22 13:24:0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非常感谢你的及时回复。附:您好!1、要看你在前公司的职位职责。2、时效为2年。3、没有义务。 我想问的问题是1、因为支票上的财务章和法人章都是由公司的某一位经理保管,而且每次提现都必须先请她盖章确认。而且我们是采用财务软件做帐,我是输入凭证单据的,其后由会计审核再进行结帐,未发生任何异议。并且每个月我都会和会计核对现金和银行的余额。当时并未发生金额不符的情况,所以想请教我以前的公司是否有实质的理由因而会起诉我挪用了这笔钱。2、这类案子是否有所谓的时效性,如果有的话是多久?3、我是否有义务在收到信的七天内去协助查帐。而且我认为当时的单据可能已经被人为的破坏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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