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校坚持要我按照外地人才引进协议赔偿而不是服务期协议赔偿,我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劳动仲裁解决?因为对上海的规定不是很清楚,所以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此致,敬礼!
更新时间:2006-02-21 20:17:0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02年6月毕业于上海某非师范类高校,毕业后到浦东某中学教书,与学校签订了6年的合同。现在我提出辞职。我毕业时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与其他毕业生相同的服务期协议,一份是外地人才引进协议。这份外地人才引进协议规定,如果提出解约,我应当按照不满服务期每年1万元的费用赔偿,因为我还有两年半的合同,所以我应该赔偿2万5千元,否则学校不给我办理户口转出跟档案转出手续。今天我看报纸,根据上海2002年5月1日新执行的“劳动合同条例”,只有 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和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时设立违约金。而据我所知,2002年起全国都取消了城市增容费,也就是说外地毕业生办理上海户口不用再交纳费用。这样可不可以看作学校并没有出资招用外地人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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