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扣除员工的钱款,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合理的:
因为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当地以及企业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当然,相关纪律制度也需合理合法,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并且送达至员工。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实得工资20%,且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
违约金:员工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公司存在特殊培训的服务期约定或竞业约定,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可扣除一定的违约金。
您的这个“质保金”从字面上具体钱款的性质不是很明确,还需更详细信息判断一下钱款的性质,从而判断扣除是否合理以及金额是否合理。
附上部分法条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有需要可进一步沟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