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运作方式可行吗?此协议书对A公司或C公司有保限制吗?是否有何潜在的问题点呢?可采取什么办法避免呢?如日后四伙伴有任一人欲出让其股份,是否能顺利进行呢?如果把合伙协议改为内部合伙协议或是委托协议
更新时间:2006-02-17 20:31:06
问题描述:
内资公司A与境外公司B年初成立中外合资公司C. A持有30%的合资公司的股份.如果A与另四伙伴内部签订合伙协议把这30%的股分出让给四人各为4%,4%,5%,5%,协议并明确规定此股分的出让仅意味着各合伙人将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或承担其委托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风险, 但四人并不具有对A公司或C公司或A所投资的任何公司的任何所有权或管理权力,不影响A公司或C公司的正常结构与运作。且协议中规定:除非有特别的安排,四伙伴将不在C公司中担任任何管理或董事职务。协议期若任何一个合伙人未能遵守协议规定,犯有重大道德败坏行为或违法行为,那么合伙关系也将自行终止。并规定A公司可委派任何一名伙伴及时反馈C公司的财务报表给各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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