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唤兽等虚拟财产被盗。犯罪客体是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客体?
更新时间:2023-04-18 17:05:45
问题描述:
从2005年开始,网易公司不断收到《大话西游2》玩家投诉,称游戏账号及宝石、召唤兽等虚拟财产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被盗的宝石、召唤兽等均由同一个IP地址出售。
2007年,一名叫于某某的年轻人被抓获归案。经侦查,2005年初,于某某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签订电子
合同购买《大话西游2》游戏账号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向其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及电子邮箱等,并以猜测邮箱密码等方式,进入玩家邮箱获取其《大话西游2》账号资料,然后冒充该玩家将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资料发送至网易公司修改账号安全码。于某某在取得游戏账号安全码后,便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牟利。自2005年至2007年2月间,于某某利用上述手法,共窃取《大话西游2》游戏账号33个,并将其中15个账号内的召唤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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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等虚拟财产出售,获利20000余元,而上述物品合计价值98250元。
请分析:
本案中,犯罪客体是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能否成为
盗窃罪或者
诈骗罪的客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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