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不知对方的具体地址时,如何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06-02-13 12:24:4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前几天问过你,想与在国外非法滞留六年,而现在下落不明的爱人提出离婚的问题:你是这样答复我的:“ 另外,你也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你丈夫是失踪人,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也同样可以办理离婚。考虑到宣告失踪时间较长并受很多条件限制,如果你急于离婚的话,可以直接选择后一种方法。” 可我现在是不知道他在南斯拉夫的具体地址,无法将公告诉讼文书送到他本人手中,那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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