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只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赔偿金,是否合法?(2)我在去年10月签的培训服务协议中关于延长服务期的约定,是否能认定为我的劳动合动应在今年10月才到期,公司应按解除
更新时间:2006-02-11 14:36:20
问题描述:
我在合肥某公司上班已有5年,公司每年均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5年的劳动合同是从05年2月1日起至06年1月31日止。06年年初公司因转型需解聘一部分员工,解聘的时间恰好就是在1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也同时到期。故公司提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且公司愿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我曾经于05年10月11日被公司外派至北京参加了一个短期培训,去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员工培训服务协议”,该协议第4点中有:“员工同意,完成培训后,在原有合同服务期基础上根据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延长一年服务期。在已延长的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辞职,则自愿根据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退赔部分培训费用,服务未满三个月,退赔5000元,未满半年退赔3000元,未满一年退赔2000元,否则公司可不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内部重新安排职务者不在此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