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者要B女士还债,否则通过B女士单位强行从B女士工资中扣除这种行为合法吗?B女士是否该给A先生还债,扣除后B女士和正在上初二的小女生活和教育费用从哪来?怎样到手?2:房屋已通过离婚协议书达成协议
更新时间:2006-02-07 10:48:58
问题描述:
债务纠纷A先生与B女士于1989年元月份结婚,原双方均在一个国营企业工作。2000年A先生不顾B女士的劝阻和反对,长期不回家。在外曾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吃喝玩乐花费,小女C的学习、生活、教育等问题很少过问。涉自购买设备在另外城市独自开办公司脱离原有国营企业,单独从事经济活动。直到他人找到B女士还债,B女士才知道借款此事,B女士马上电话追问A先生,A先生总是说B女士没有权力过问他的经济活动,他的事件由他自已处理等难听的话。B女士只得告诉第三者A先生的联系方式,使他们尽快取得联系,使事件得到很好解决。但A先生迟迟不还钱。为此事B女士曾多次与A先生发生争吵,争吵的结果是A先生分别在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16日、2004年2月18日以书面形式许下承诺:“由A先生经手的债务均由A先生本人负责偿还,A先生所欠的各种债务均与B女士本人及房屋资产无关。”。在婚姻存续期间B女士曾多次提出要过问或查看A先生所经营的账目,但A先生以各种借口不让B女士知道。最可恨的是约2001年,A先生在某城市与一年青女子万某同居,居住时间长达半年,并且荒称是保姆、是业务员、是搭挡等来蒙骗B女士,至使B女士再也无法忍受下去,于2001年6月2日提出离婚,但当时A先生提出与万某断绝来往,同时考滤小孩的成长,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勉强维持婚姻。在此期间A先生又多次背着B女士曾多次向其他人借款,直到他人来找B女士讨债时,B女士才知道。B女士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14日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且达成如下协议:1:小女C由B女士直接抚养,A先生每个月1号支付人民币每月800元,随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提高,每年按20%递增给B女士作为小女C的生活费。教育所需的费用(包括学杂费和用于学习方面的一切开支。)和医疗费,A先生和B女士双方各出一半。2:以B女士名义购买的房物XX小区XX栋XXX号房屋和产权归B女士所有。3:凡由A先生个人经手的各种债权债务均由A先生本人负责清理偿还,凡由B女士个人经手的各种债权债务均由B女士本人负责清理偿还,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家中所有家电设施归B女士所有,A先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变卖家庭动产。5:A先生每月第一个星期五晚上与小女C通电话,询问小女C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放寒暑假的第三个星期天将小女C带去住一个星期后归还给B女士。以尽做父亲的责任。从2000年至2005年元月14日,A先生一直在外独自筹资从事个人经济活动,长期不在家,没有替家中买任何物件,没有给小女C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收入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2005年12月份第三者要B女士还债,否则通过B女士单位强行从B女士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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