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挂靠协议。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被告人李国法的直接领导下
更新时间:2022-12-22 19:10:07
问题描述:
三星公司系 1992 年 8 月 31 日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食品和保
健品,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李国法。同年 9 月 15 日,三星公司与河
南省体改委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挂靠期为 3 年的挂靠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
三星公司下属 44 家分公司,分布在全省 18 个地市和全国 26 个大中城市。
1992 年 10 月,三星公司为解决资金紧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被告人李国法擅
自决定,并指使被告人冻建国、杨玉仙直接负责、会计人员具体经办,分别通过该公司财务
部、融资部,以高利率(月息 1.5—5%)作诱饵,采取对公司员工拉集资提成 2‰作为奖
励等办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到 1998 年 5 月 8 日案发时,该公司共有 4203 人次和 13
个单位参与集资,集资金额达 1.8664622531 亿元,用新吸收的集资款兑付先前的集资款本
金及利息共计 1.385978574 亿元,无法返还的集资款 4804.836791 万元。
1995 年 10 月,在被告人李国法的直接领导下,被告人冻建国、杨玉仙、刘献伟、潘建
中等人参与研究、策划,该公司又出台了“弹性营销”经营章程:以招收“名誉员工”、收
取“商品抵押金(金卡 2 万元、银卡 1 万元)”的名义进行变相集资,以“32 资”、“保险”、
“福利”等形式给付利息,集资年利率为 28.896(金卡)和 31.2%(银卡)。为了吸引更
多的人成为三星公司的 “名誉员工”,该公司在
郑州成立了“弹性营销”管理中心,设立了
东西两个营销大厅,后又在全国各地设立了 40 多个营销分公司,并采取内部职工拉一张金
卡奖 励 1 千元、拉一张银卡奖励 5 百元等措施扩大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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