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独自抚养子女。并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能否影响到李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度?
更新时间:2022-12-05 20:51:30
问题描述:
2011年9月19日,张某与李某
结婚登记。此前2010年12月20日张某单位团购房屋,张某以个人名义按揭方式购买A房,并支付了首付款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本息共计144万元,贷款20年,采用等额还款制,每月还款0.6万元。婚后张某曾表示在房产证上添加李某的名字,但因尚未开始办证而被推迟。2012年12月房屋交付。2013年4月3日,二人之子张小某出生,后二人因抚养子女问题多发争执,张某选择外派到B国工作,李某独自抚养子女。后因张某拒绝支付生活费,导致李某被迫举债50万元维持生活,包括归还张某拖欠的房屋贷款。张某的父亲见状,为张某清偿30万元贷款。
2019年张某与同在B国生活的孙某在国外登记
结婚,并育有一女孙小某。后孙小某突发疾病,张某遂委托表哥钱某将李某和张小某所居住的房子卖掉,为其治病。钱某表示拒绝,但是愿意借钱50万元给张某,但需要以张某的房产做抵押,并协助办理
房屋抵押登记。2022年5月孙小某医治无效去世,张某与孙某回国,要求与李某离婚,此时房屋市值300万元。
问题:若归张某所有,李某在张某外派B国期间,为房屋所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和取暖费,能否影响到李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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