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的是:1、劳动法里有“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更新时间:2006-02-10 13:45:38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12月27日,正式入职进入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简称中国网),试用期三个月至2005年4月27日. 入职时协议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现已结束,尚未续签. 直到2006年1月20日,领导找我们的项目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交拖其他部门处理,不再需要我们的工作维护.若无其他项目要人,就在年前解聘.现仍在等消息(领导曾经应承我们在2006年1月23日答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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