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判令新京报社承担侵权责任。《新京报》提起上诉,是否侵害了“世社会”的名誉权
更新时间:2022-11-01 10:52:02
问题描述:
2012年6月,《新京报》刊登了一篇针对世界奢侈品协会的批评文章,标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作者为新京报社记者刘刚。涉案文章使用“皮包公司”以及“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等表述,对所谓的全球奢侈品管理机构世奢会的运营模式、内部管理进行报道,文章引用来自化名人物“唐路”的秘密爆料的负面信息,称“世奢会使用的红酒品牌涉嫌假冒”“世奢会举办的唐山展会涉嫌品牌造假、跑车被提前开走”“世奢会发布的奢侈品数据涉嫌网上搜集”“世奢会涉嫌雇佣日本咖啡店女老板冒充奢侈品官方发布会的日方发言人”等。为证明涉案文章中化名人物“唐路”所述为真实消息来源,新京报社向法庭提交了“唐路”的采访录音,经比对,涉案文章中“唐路”所述内容基本来自该采访录音。后世奢会(
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京报社承担
侵权责任。2013年一审,《新京报》败诉。面对判决结果,《新京报》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2015年二审,《新京报》胜诉。请结合新闻传播行为与
名誉权的关系,阐述该案例中《新京报》所进行的报道是否侵害了“世社会”的名誉权,并对其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陈述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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