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尊敬的律师,作为其家属,在人尚未找到走失原因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单位在发现其严重的精神病症状的情况下未能做好看护的工作,是否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我们该如何保障患者本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6-02-06 14:49:13
问题描述:
骆**是**职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工作。2004年在协助调查湖北长江防洪堤工程偷工减料案件时受当地调查人员语言惊吓后出现精神恍惚,幻听幻觉的症状。该症状日趋严重,直到2005年12月31日严重发作后从所在地四川省
都江堰市走失。经多方寻找自今仍无下落。现单位以其长期不上班为由欲将其工资关系转回
南平总部,以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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