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责任并做出赔偿,请问这能成立吗?(家属的理由是:1,患者入院时病情并不严重,院方也未发出过病危通知;2,患者住院期间,高烧和高血压未得到正确处理和有效控
更新时间:2005-04-05 14:21:24
问题描述:
患者男性,55岁,于2004年2月12日中午因突发左半肢活动不便送至该院。经检查,患者除左半肢活动不便外,神智清醒,无大小便失禁等,遂诊断为“脑出血”收院治疗,医嘱单上载明为二级护理。 然而,患者在急诊观察室期间,院方称人手不够,仅予一般护理。患者住院后体温上升,医生开具处方用酒精擦浴,并交家属完成。后患者持续高烧不退,需用冰袋降温,院方告知医院由于病人众多,冰袋用完,需由患者家属自行回家制作。患者自住院起,至高烧昏迷,乃至死亡,医院都没有对患者家属进行必要的病情告知和发出病危通知书。病人死亡后,院方称,病人家属所签署的《新华医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已代表了病危通知书。 患者住院期间脑压高,医院一直用甘露醇,不见效果后未调整治疗方案。患者持续高烧不退,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称这是正常现象。在整个高烧期间直到死亡,只用了两次安乃近针剂。患者住院期间血压很高,医院只用了复方降压片,无效后也未调整用药。 2月16日做脑CT检查后,医生始终未查看CT报告和据此处理病情,直至患者次日凌晨死亡。患者死亡后的病史中也无该份报告的记录,后家属与院方在封存病史时材发现脑CT报告。 现家属已向法院起诉,并已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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