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企业用工资储备金作为给股东的配股。此配股是否应该视为该股东的个人财产?在转让股权时,转让人可否就此配股与原股本金一并提出权利主张?
更新时间:2006-01-19 07:58:05
问题描述:
1998年企业改制。由原来的国有改为有限公司。我们每个在职职工出资2000元作为一个股份。全厂共募集股金600万元。企业又拿出原来积累的工资储备金1000万元按1:1.667配股给股东。2000年有职工辞职,企业要求其将股权转让。而并没有让辞职人员自愿找受让人,更没有给转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机会。只给了2000元的原始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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