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原告A集团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金额3.9216万元,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9.8040万
更新时间:2022-10-09 15:25:39
问题描述:
投资方对目标公司B进行投资,以合计人民币1550万元认缴目标公司新增的12.1569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原告A集团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金额3.9216万元,认缴增资款为500万元;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9.8040万元。这是什么投资方式呢?
上述的公司A和B签订了投资对赌协议,但是B没有如期完成对赌条款,按约定应当回购A入股的股份,但是现在B的股东以:"原告增资前,被告在公司出资仅为166250元,占股权比例仅为14.13%;增资后,被告股权稀释为12.81%,占比较小",即原告投资没有给被告股东带来利润为由逃避责任,这种理由法官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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