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清算组是否应确认该企业在我妻子三年合同期内欠交的养老金?该项事由是否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希望徐律师能在百忙中帮助解答,谢谢!
更新时间:2006-01-16 10:57:42
问题描述:
律师: 你好!我妻子在1995年11月份与一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正式劳动合同,但从1996年3月份后,该企业生产不景气,上班无工作干,厂里就口头通知我妻子暂时先回家去,到厂里有事干再来上班(因时间太长并厂里又无书面手续具体厂内待岗开始时间已不详)。现该企业已被宣布破产,从2004年6月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得知,在该企业欠交养老保险金名单中没有我妻子的名子(其养老金交至1995年底),清算组以1996年3月份“自动离职”为由,不认可欠交的我妻子的养老保险金。但其又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妻子是“自动离职”,并也没履行法定的程序(档案至今还在该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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