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原因,请问我必须支付违约金吗?还有如果公司在我递交辞职报告30天后,即2006年1月20日,还未给我办理退工手续,是不是构成违法,出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解决?
更新时间:2006-01-13 21:45:08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因为跳槽于2005年12月20日向原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现在因为违约金问题,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作为约束条件(服务期3年,合同签订日2004年7月1日,违约金3万人民币),向我索赔1.5万元违约金,并拖欠给我办理退工手续和劳动手册的转移。我查阅了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公司设定服务期是有条件的,必须满足出资招聘,培训等条件,公司从未给我进行过正规的培训,就是2004年7月毕业后一边工作一边学习,请问这个出资招聘,培训具体怎么理解?还有我从2004年7月到2004年9月基本工资是1470元,2004年10月到2005年6月的基本工资是2150元,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的基本工资是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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