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预售合同后方知道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2-09-15 15:09:27
问题描述:
我于2019年5月份在保定白沟购买隆基
泰和一个商住房47平共64万元贷款32万,
合同约定交房日为2022年12月30日。但现在隆基泰和可能要破产房子停工近2年左右,延期交付板上钉钉基本可以确定烂尾。付款时分三份交给中介公司4.5万元,服务费5千元,首付32万元,签订预售合同一份。2020年6月进行网签有网签合同和贷款合同一份。签订预售合同后方知道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其在售楼处摆放的五证公示是其另外分公司的一期的证书,而卖给我们的是二期的房。款已交我们只能认栽,现在由于当初开发商违规操作挪用资金,房管部门监管不力,银行违规放款等种种因素导致现在房产烂尾。现我方预解除预售合同退回首付解除银行贷款合同请给予良好建议
我方诉求:
1,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追究开发商中介责任加倍退还我方首付款及中介公司退还我方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并承担自缴费日起到全额退款前的利息。
2,我方收到全额退款后,才能配合被告办理退房手续。 申请诉前房屋及资金保全,要求获得优先清偿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赔偿
违约金
3,要求律师费用首付30%,胜诉后支付剩余律师费用。或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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