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看了劳动法规定,说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我现在和公司合同期已过并且没有续签,那是不是说我没有必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走人?2.我的合同是2005年11月1号到期的,
更新时间:2005-12-31 09:39:04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进公司签的合同只有英文版,而且抵押了半个月工资(虽然知道这是不合法律规定...),合同签定时间是2004年11月1号,期限为一年.现在是2005年12月合同期已过,我昨天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说我必须做完这个月才能走,不然将扣除我抵押的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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