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是否应从现在的局长批示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没有书面答复我无法申请复议该咋办?
更新时间:2005-12-31 19:23:09
问题描述:
----------98年6月,在我经营金银加工期间(个体),不知何顾被我县公安局刑警队拘留17天,并处罚5000元,但当时讯问的主要内容是:有没销售黄金,黄金来自何处。我承认有销售黄金500克左右,其货来自临近的当铺和本地金贩子。我手中现只有一张收款人署名为“王”未盖公章的5000元行政收费票据。在当时的同一时间(98年6月7日上午8点),本县所有个体金银匠都被“突袭”抄家、拘留、罚款,均被抄走几十上百克重量不等的黄金,但他们被抄黄金在交了5千至2万的罚款后都以退还,在我家抄走黄金戒指一个、耳环一对(约10克未退,并抄走现金三千元都未打收条,现金在罚款中已扣除)。(我们受罚的原因是在事件发生之前有一外省金贩子在我省邻县被一个体金银匠谋杀分尸案告破)...( 详细经过保密) 。今年9月15日,我以刚实行的《公安机关信访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该公安局提出撤消原错误执行行为、返还罚金及被扣金饰、赔偿被拘期间损失的要求,该局局长于当日受理并批示:请刑警队长核实此事,若情况属实,应想法退还。而今3个月答复期限以超过,现只口头答复:要求过高,如果你同意接受1千元的退款,我们马上给你落实,不然随你去告去,我们再没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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