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重庆总部的合同2000年到期后,总部没有与我提出续签或者终止合同至今,是不是就应该视为事实劳动关系?(2)况且2003年总部聘任我为北京子公司的法人.这聘任书可以算续签合同的证明吗?(3)根
更新时间:2006-01-12 21:41:34
问题描述:
律师:多谢您了!!不好意思再三打扰您.我的人事关系93年开始工作至今在重庆总部.我与重庆总部的合同2000年到期后,总部委托北京子公司与我续签合同,总部没有与我提出续签或者终止合同至今,况且2003年总部聘任我为北京子公司的法人.我与重庆总部的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为\”按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