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求解
更新时间:2007-07-13 15:37:16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11月6日进入公司,开始试用期,按三个月试用期计算,公司应在2月6日和我签约,但实际上至3.20日仍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在我的催促之下才签订了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时,我发现在劳动时间上有问题,合同上写明,2006年11月6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止,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当时,我就提出,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不足一年,人事告诉我,为了方便老板加薪,为此,不了了知。我想问,我的合同合法吗?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时间最少为一年的啊。
另外,保密协议特别的残忍,如果我离职一年内为竞争对手工作,那么一年内的收入归现在公司所有。如果离职,我将给公司一个月工资作赔,如果我被炒,公司同样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我被炒,公司只赔一个月,这个合理吗?)
现在我个人还希望在年底续签合同,不知道能不能给我一些建议。
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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