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婚约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7-07-12 11:57:52
问题描述:
我的案由如下: 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定婚,约定给付被告4万2千元钱(其中包括彩礼1万元,旅行钱1万元,衣服钱1万元,首饰钱1万元及定婚钱2千元)定婚席上我给付被告2千钱元现金及2万元一年定期存折一个(后被告将存折及利息共200365元钱一并取走),不久被告又从我家拿走2万元现金,前后共42365元整。后由于感情不合分手。但被告拒不承认拿我42365元钱,我不得已诉诸法律。要求被告返还因婚姻索要的42000元钱(彩礼1万元,旅行钱1万元,衣服钱1万元,首饰钱1万元,定婚钱2千元)及定婚席间所给存折一年期利息365元,婚纱照款10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80元。 立案后,规定了一个月的交换证据期限。 后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拿我42365元(彩礼1万元,旅行钱1万元,衣服钱1万元,首饰钱1万元,定婚钱2千元)的事实确凿,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返还我彩礼10000元,旅行钱10000元,衣服钱8000元及钻石戒指1枚、钻石链坠一个。 2、驳回我要求被告返还订婚钱及婚纱照款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300元,我负担480元。
我想问律师的是: 1、证据采证与否的问题:判决结果1中的钻石戒指及钻石链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拿出证据,在庭审过后一个多月才拿出了所谓的购买证据。按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过了举证期限并且不是新产生或形成的证据,法院不应采信。判决书在没有将其列为证据的情况下,却在判决书的“本院认定”中认定为事实(由于被告已购买钻石戒指一枚价值2748、钻石链坠4658元及一些衣物应酌情返还。此为判决书认定原话),并依此判决,对不对? 2、法院认定2000元定婚钱已花费,不认定为彩礼之内。但我认为定婚钱并没有花费(定婚席钱我另外花费),并且它是为婚姻为目的支付的,也应是彩礼钱。法院的认定是否对? 3、婚纱照钱我支付了2180元钱,要求被告支付1090元,法院认为已花费,不支持,是否对? 4、即使钻戒、链坠确有其事,但衣服钱也应返还10000万元而不是8000元,首饰钱的剩余2000多元也应返还,定婚钱2000元也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应返还。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的第十条,对没有领结婚证,并没有同居的,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但法院并没有依此判决,判决结果将一部分钱“消弥于无形”。 5、我给被告20000存折及被告用该存折取款及利息的事实,被告在庭审时已供认不讳,但法院判决书中却没有认定,在判决结果里也没有对利息归属作出判决。请问律师,我是否可据以上进行上诉。如判决有其它不妥,请律师不吝赐教。 另外:请问律师,我的立案时间是2007年3月20日,2007年7月4日取得判决书,如现在上诉,是按新的诉讼费标准收取诉讼费? 最后,我对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解惑的律师表示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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