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请您帮我解答下面几个问题:1.业主属违约吗?2.按拆迁规定有那些补偿?3.有那些赔偿计算标准?4.不接受太少的赔偿能告对方吗?5.简单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6.起诉,法院会受理吗?7.法院受理判
更新时间:2005-12-15 11:13:44
问题描述:
陈律师:您好!! 我2004年6月用几万元转了一间面临街道的铺面,而且还另花了几万元装修费,共投资固定资金达约10万元,当时业主同意前租者转让给我,也同业主三对面重新签定〈书面合同书〉,当时合同书也非常之简单;只签定租用期限到(2007年5月)和每月租金3000元,每月5号交租。其它经营产生水、电费用租方承担,如承租方不到期中途违约押金没收。没有注明出租方违约赔偿事项。业主又讲明不理我生意好坏,不给我转让别人经营、否则合同作废,押金没收。 现在业主强硬要拆建(楼房为4层高,占地面积约160平方,不属危楼类),单方面决定赔偿3个月租金,这样离合同期限还有20多个月,我的损失远超过3个月租金几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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