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B开发建设的两处商品房。B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多支付给B的购房款
更新时间:2022-11-27 00:02:02
问题描述:
A与B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
合同,购买B开发建设的两处商品房。双方合同显示房屋总价为235万元,A已如数支付。除此之外,A于2019年1月28日经B指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支付45万元。A起诉主张,该45万元为A为了支持B,缓解其资金压力的多付的房款,B构成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B抗辩称,双方房屋实际总价为280万元,因A作为实际控制人的C与B之间有广告合同关系,双方事先约定以45万元的广告费充抵部分房款,该45万元系B实际支付的房款。请问,A支付案外人45万元是否属于多支付给B的购房款?B是否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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