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公司应该赔偿吗?判定是否应该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法规?2、若要赔偿是我公司赔偿还是审核人员个人进行赔偿?3、赔偿的额度如何计算?4、该案件诉讼时效为多久?若诉讼时效从甲(乙)方知道(或
更新时间:2005-12-12 13:34:25
问题描述:
我是某造价咨询公司(丙方)一名造价工程师,受房产公司(甲方)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进行结算。由甲方提供给我们结算资料(工程图纸、工程联系单、竣工验收证明等),我们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我们公司出结算确认书(注明工程造价为**元),甲方根据我公司出具的结算确认书支付给乙方工程尾款。若日后甲方以结算资料未经甲方确认为理由认为我公司的结算有误(事实上,结算资料存在部分图纸无竣工章,部分联系单为复印件,部分联系单只有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无盖章等问题),认为我公司的结算造价偏高,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或者:乙方认为我公司结算造价偏低,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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