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传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水泥毁损所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应由其负担?原要约撤销”。则此撤销效力
更新时间:2022-05-18 19:32:56
问题描述: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①,称:“现有××牌高标号水泥一批,价格优惠,每吨仅200元;存货不多,欲购从速。”乙公司随即回复“需水泥50吨,于某年7月9日在贵公司处
提货”(传真②)。甲公司立即回复“同意,但7月9号为周末,请于7月10日来提货”(传真③)。但是,由于通信线路故障,该传真于7月10日清晨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未再与甲公司联系。7月10日,甲公司将50吨水泥从位于外地的库房拉到公司院内,但始终未见乙公司派人来提货。7月11日,突然天降暴雨,堆放在院内的水泥虽经努力遮掩但仍被雨淋泡变质,不能使用。试分析:(1)三个传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乙公司间的
合同是否成立?应自何时成立?为什么?(3)水泥毁损所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应由其负担?(4)本案例中,若传真②称“我公司急需50吨水泥,于三日后赴你处提货”甲公司收到后立即组织人员将50吨水泥包装完毕,并做好装车准备,但在甲公司次日回电承诺前,乙公司传真告知“已从他处购得水泥,原
要约撤销”。则此撤销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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