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合同签定的工作岗位是人事总务,现在给我调动是不是算合同变更呢?公司调动,是不是也要和我协商,要我同意才能调动呢?强行调动算不算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呢?2、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到新岗位工作,连续矿工15
更新时间:2005-12-08 22:14:03
问题描述:
我自1997.12月应聘在东丽区一家外企做人事总务部门做职员,2000年时公司发展,我被调到新成立的公司继续工作至今,两家公司宣告各自独立经营,但老板是同一个,公司名称也是两个.我于2004年12月份怀孕了,在8月份我即将休产假的前几天,公司以效益不好裁员为理由,找我谈话:1、通知我产假后调到车间去工作2、给我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要求我自己主动辞职。3、强行撤消了我的工作及岗位。我都拒绝了,公司人事主管说,如果不自己辞职,产假后不到新部门去报到工作的话,就以连续旷工15天为理由将我辞退。要我考虑一下,产假后给公司答复。我的合同问题:第一份从1997.12签定至2000.8是一公司的;第二份从2000.8新公司成立签定至2005.6.30日是现在公司的,之后公司没在和所有办公人员续定合同。但合同条款中写到: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并另行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及薪资标准,乙方如有异议,须于七日内书面向甲方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本《劳动合同》应协商解除。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