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女儿这种超出正常的教育费用是否合理,我是否要承担.(2)假如要承担,每个月付500元抚养费外再支付500元是否合理,(3)假如要承担,支付完20000元之后,前妻是否可以继续起诉再要我
更新时间:2005-12-17 19:10:4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与前妻2002年8月离婚,离婚原因是因为性格不和,离婚后考虑到女儿归女方抚养,我将房产和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去年,女儿考取武汉音乐附中学习,所花费用4万余元(其中包括买小提琴8000元.入学费2万多元)等,去年年底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承担教育费两万多元,今年法院判决我需支付2万元,法院强制执行每月在我工资中扣除500元,我现在工资1900元光支付给前妻就需要1000元,只给我留下了900元,现在我再婚,妻子就快临产,孩子出生后,我的这点工资来生活就会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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