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父母及叔叔相继定居上海,后奶奶去世,房产(不包括地基)随奶奶的去世也于1987年转让给乡间的亲戚。请问:1.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律?2.如果有效我们作为产权人现在是否还可以去耕种
更新时间:2005-12-04 23:05:06
问题描述:
父亲年迈,交给我一份1952年由浙江省、慈溪县(市)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按上面所写:“慈溪县(市)鸣鹤区 鸣鹤乡[我父亲、母亲、奶奶、叔叔及我本人姓名]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7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确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X亩X分X厘X毫,房产X间、地基X段X亩X分X厘X毫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县(市)长签名: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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