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理由能站住脚吗,股东以其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个法条的股东是现股东吧?
更新时间:2022-04-01 11:21:04
问题描述:
一人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就依法转让股权给下一任股东,下一任股东又弄成非一人后有变成一人股东,现在又进行转让。现在公司有判决文书,判公司偿还。
申请人没执行到公司财产,就把曾经所有股东和现股东都追加成被执行人。一审法院驳回裁定,理由是不符合未届出资没到期就转让,认缴的金额,实缴日期没到。
现在二审了,对方又提出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这个理由能站住脚吗,第二十条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承担
连带责任。请问这个法条的股东是现股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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