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还要补交齐该十月的费用?还是只交铺位租金与水电费,不交物业管理费?(因为我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签新的合同)(由于该新的商场实在有太多可恶的地方不值得我去补交最后一个月的费用,所以我
更新时间:2005-11-29 10:55:15
问题描述:
史雪松 律师 你好!感谢你百忙之中查看我的法律资询疑问:今年七月,我在X商场租用一商铺,签约二年,(我分别与商场发展商,商场物业管理公司签左合同,合同中注明要交三个月的保证金,提前退场不得退回)我已先交上三个月的保证金(包括三个月的铺租,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我做左三个月,由于商场系新场,而且宣传不力,太多答应租户的事没有做足,(大家都怪物业管理公司宣传方面不力)所以我于本年十月三十号擅自提前退场,三个月来,我只正常交过二次租金,二次物业管理费,尝欠一个月租金同水电费,物管费未交,(其中由于九月底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退出该商场物业管理所以于九月底我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同意消除合约,且旧物业管理公司退回三个月的物业管理保证金给我,但商场发展商于九月底十月前重新再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回来管理,但我并没同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新的合同,一直拖左二十几日,直到十月底我擅自提前退场,现收到一封律师信,要我补交十月份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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