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3个月,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理由,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2-03-23 06:37:46
问题描述:
在2021年10月入职签订劳动
合同时签订的同时签订试用期放弃社保的协议书,约定试用期3个月,转正日期在2022年的1月24日,并在2022年2月23日结束了转正流程,但在2022年春节后通知延后试用期至2022年3月15号,2022年2月23号人事部门索要身份证购买社保,到2022年3月15号前都没有通知不能转正并签了字确认。直到2022年3月21日口头通知要我办离职手续,不予转正。
所以有以下主张:
第一: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在第一次约定期到的时候都没有书面或聊天记录告知不能转正,所以延迟转正期是否有效,如有效,在2022年3月15日后是否自动转正生效。
第二:是否可以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理由,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