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诉前调解,能否成为法庭判决依据?是否构成恶意。
更新时间:2022-03-13 13:01:41
问题描述:
淘宝卖视频因销量差仅售几个即下架删除。一年后接到
广州互联网法院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诉前调解,视频《行走的新国风》,一年前被“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下,公证处做了
证据保全。该公司在自有的 “有讲课堂”网站销售,价值149元。
百度搜索“行走的新国风”发现全网免费下载,主讲人陈蕾,片头加入“有讲课堂”网站商标,对方证据有:“有讲课堂”IP网站备案、网站销售详情、淘宝网订单截图及购买记录、公证书,没有《作品登记证书》和授权书。
对方要求赔偿1万元,恳请律师解答。
1、未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视频片头为“有讲课堂”,主讲人为陈蕾,未提供陈蕾签约该网站版权归属,无法证明网站”是著作权人,能否质证?
2、片头加入“有讲课堂”商标,能否成为法庭判决依据?询问同行案例,说被诉时也未提供版权归属文件,但法官凭视频片头网站商标认定侵权,败诉。
3、原告称视频具有很高经济价值,我能否提供各大网站免费下载截图质疑对方价值,及淘宝销量进行辩解?
4、原告发现侵权时无提醒,选择公证一年后再起诉。在全国发起海量投诉以此谋利,是否构成恶意。烦请告知应诉要点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