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搬出房子而未完成钥匙交接时是否属于完成退房,房东擅自拿钥匙进入是否侵犯了我的权益(房屋已到期);2,我除了按原合同约定以日租金2倍向房东交纳过期4天租金外,是否还有其他要向房东履行的义务
更新时间:2005-11-28 00:24:11
问题描述:
我于今年5月15和房东签了合同,租用其三条巷一单室套,为期半年,押金500。11月14日到期,我没有续租,但和房东口头商量好住到19日搬家,并将其中一把钥匙交还房东。我如约在19日晨搬离,但因为个人原因留了一个微波炉在房里,准备和房东交接时取走。在19日我约房东想完成交接,交还剩余的钥匙及水电卡,但被房东因19,20日都没空拒绝,约定在21日晚见面。当我20日下午回三条巷欲取走微波炉时发现房东已经来过,并重新安装了热水器,我的微波炉也不见了。找房东交涉,被告知可能被搞卫生的拿走,再次逼问时房东拒绝回答,并以我违约在先对我租金不予返还,同时拒绝和我面谈,多次要求均被拒绝。如果您可以给我邮箱的话,我把合同扫描件给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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