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东提出让我交电话押金的无理条件时我可否提出解除房屋租用合同,是否是房东违约?合同签署为其丈夫,合同是否有效?房东以我退房扣除我的押金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4-08-09 15:56:12
问题描述:
我在荔湾区租了一个一室一厅的房子,当初房东说800块一个月交两个月压金,我同意了,可是因为我先前的那个房子的住户在那个房子里面增加了空调和电视机,房东一此让我在交了800元所谓的电器押金,因为离公司近也为了能早点安心工作我只好同意了房东的这种无理要求,一次给他缴纳了2400元压金和首月房租800元。为了能更好的保护我的权利我和房东签署了一份很详细的租房合同,里面详细写清楚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当时签署的人是房东的丈夫(房东说房子是她妹妹的,当时找不到房东,他丈夫就签了房东的名字)。现在我租的房子有些设备出现了问题,我根据合同要求房东来修理,但是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来回绝我,最新我想在房子里面安装上网的宽带(该房有电话是用房东丈夫身份证申请的),电信要求必须是申请人出示身份证号码和当事人姓名,我要求房东配合但是他们竟然在以收2400块押金之后还让我交电话押金,并且他对房屋内需要他来修理的东西没有采取修理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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