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押金作为弥补房屋空置时间的损失……”是附加在“甲乙如中途解除合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而我们已经住满半年并按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就不属于违约,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押金应
更新时间:2005-11-22 15:40:48
问题描述:
我与两名同事与中汇信元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时间是一年,2005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24日,因当时考虑到可能无法住满一年,因此在最后一条的补充协议里写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住满半年以上如有特殊原因需退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新客户看房及入住,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今年9月24号,我们按合同要求去中介写了退房申请,10月初搬离,11月22号接到通知去领退房押金,可是到公司以后,对方以第五条第五款“甲方如中途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10%的额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须结清应缴费用;押金作为弥补房屋空置时间的损失,由乙方收取,切甲乙双方终止合同.”的后半条为由拒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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